當場處罰決定書
(贊)文當罰字〔2024〕第001號
當 事 人 |
單 位 |
名 稱 |
贊皇縣宏鑫印刷廠 | |||||||
住 所 |
贊皇鎮(zhèn)壇山路146號 | |||||||||
法定代表人 或負責人 |
郝鍺 |
聯(lián)系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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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 民 |
姓 名 |
郝鍺 |
性 別 |
男 |
聯(lián)系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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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 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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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件名稱及號碼 |
社會信用代碼:92130129MAOB3RMJ25 | |||||||||
違法事實 和證據(jù) |
沒有建立承印等級制度;現(xiàn)場檢查勘驗筆錄 | |||||||||
處罰理由 和依據(jù) |
違反了《印刷業(yè)管理條例》第五條第一款;《依據(jù)印刷業(yè)管理條例 》 | |||||||||
處罰時間 |
2024.5.29 |
處罰地點 |
贊皇縣宏鑫印刷廠 | |||||||
處罰內容 |
警告 | |||||||||
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,到 / / 銀行繳納罰款。逾期不繳納罰款的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五十一條第(一)項的規(guī)定,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(shù)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,并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第四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贊皇縣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 贊皇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(zhí)行。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,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第五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 | ||||||||||
執(zhí)法人員簽名(執(zhí)法證號):李世昌:03011321008 楊文星:03011321009
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: 郝鍺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(印章) 2024年5月29日 |